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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话了!规定时间内务必对已补录的业绩进行详细核查!
日期:2019-01-09 20:35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补录业绩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办筑函〔2018〕4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近期,省厅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的补录业绩存在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人员审核不认真等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经研究,省厅决定对已推送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补录业绩信息重新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由本部门负责审核的所有补录业绩重新核对工作,并建立补录业绩核查台账。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填写《业绩核查表》(详见附件1)。

 

      核对的内容包括:

 

  1、补录的工程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2、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是否与实际一致;

 

  3、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相关技术指标是否与实际一致;

 

  4、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时间。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业绩核查情况,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核查情况及《业绩核查表》反馈省厅建筑业处。对弄虚作假的涉案单位,省厅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补录业绩的严肃性,明确补录业绩核查的内部分工,不得相互推诿、应付了事。省厅将适时开展补录业绩专项督查,对各地核查情况“回头看”,对核查工作流于形式的主管部门及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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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业绩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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