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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技师来了!我国技能人才进入“六级工”时代!
日期:2021-09-22 15:13 浏览次数:
近日,人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这意味着,我国在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之上再设特级技师岗位等级,技能人才进入“六级工”时代

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应为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试点范围:

  • 企业范围。经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其中,备案的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由中央企业统筹确定。

  • 职业(工种)范围企业可选择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类等职业(工种)先行试点

任职聘用:

  • 企业应与特级技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同时,企业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按规定上传特级技师数据信息,纳入全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

具备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 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 全国技术能手;

  4. 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获得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类称号者。

相关待遇:

  • 企业应为特级技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攻关、发明创造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

  • 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可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享受疗休养(休假)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政策。

工作要求:

  •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于9月底前将试点申请(含企业名单)报我部备案后组织开展试点,今年内完成试点工作。各地也可结合实际,选择本地龙头企业、大型企业等组织开展试点。

 

据介绍,目前,山东等地已先行先试设立特级技师岗位。中国航天科技、中国航天科工、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拥有用人自主权的部分央企也开展了积极探索,将技能岗位划分若干等级并与薪酬待遇等挂钩,同时建立与管理人员平行的职业发展晋升通道。

2020年6月30日,山东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在企业试行设立特级技师岗位的通知

实施范围:

  • 经设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

颁发证书:

  • 企业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工作程序,及时上传特级技师数据信息,为获评人员颁发特级技师证书,并纳入全省高技能人才数据库

相关待遇:

  • 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按照企业正高级工程师兑现工资待遇,并在人才服务、政策支持以及参与社会事务等方面,与正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出台《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  

一、《通知》提出,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其意义是什么?

技术工人队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高技能人才特别是大国工匠、能工巧匠,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立特级技师,将进一步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为健全完善我国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奠定基础。

一是有利于拔尖领军技能人才脱颖而出。目前,技能人才中有一批大国工匠、能工巧匠,这是设置特级技师的基础。这些技能人才或是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或是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等。在这些拔尖的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特级技师,有助于他们脱颖而出

二是有利于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据统计,第十五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评出的30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均为高级技师,平均年龄约48岁,距离他们退休年龄还有十几年。设置特级技师,有助于打破他们职业发展中遇到的“天花板”问题,进一步畅通高技能人才向上发展的通道

三是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劳动者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设立特级技师,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可以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吸引劳动者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同时,能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影响和带动一批技能人才坚守生产服务一线,实现岗位成长成才。

二、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都有哪些基础和条件?

一是有政策规定。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提出,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工人的技能等级层次,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探索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2019年,人社部制定《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提出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去年,人社部印发文件再次强调,企业可设置学徒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岗位等级。

二是有实践基础。目前,一些地方和企业有设立特级技师的做法和经验。如山东提出,在企业设立特级技师岗位中国航天科技、中国航天科工、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拥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企业,结合实际,将本企业技能岗位划分为若干等级,并与薪酬待遇等挂钩,建立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平行的职业发展晋升通道。

三是有历史经验。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八级工资制。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将传统的八级技术等级制度按照国际惯例改造为初、中、高三级制。为提高技术工人技能水平,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开展,我国在高级技工中设置技师技术职务,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技师评聘试点。此后,在技师中设置高级技师技术职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高级技师评聘试点。

三、特级技师评聘的试点范围是什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聘为特级技师,都有哪些支持政策?

《通知》明确,试点企业范围为经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其中,备案的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由中央企业统筹确定。试点职业(工种)范围由企业选择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类等职业(工种)先行试点。

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应为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通知》明确了特级技师应具备的基本岗位条件,同时对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全国技术能手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获得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类称号者等人员在参评特级技师时予以优先考虑

通知要求,企业应为特级技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攻关、发明创造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企业应根据实际,吸纳特级技师参与科研攻关、重大项目招投标技术评审等工作。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还可按规定享受疗休养(休假)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政策

人社部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充分发挥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为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奠定基础。

二、试点范围

(一)企业范围。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其中,备案的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由中央企业统筹确定。

(二)职业(工种)范围。企业可选择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类等职业(工种)先行试点

三、岗位条件

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应为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一)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

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

3.职业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突出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具有独特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或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创造效益并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带徒传技等方面业绩突出;

4.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二)具备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全国技术能手;

4.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获得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类称号者。

四、评审办法

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一)制定方案。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审职业(工种)范围、评审条件、评审方式、组织形式、时间安排等,并向全体职工公开。

(二)组织评审。对符合资格条件者,原则上由企业考评机构自主组织或委托行业组织评审,提出特级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三)公示核准。建议人选名单须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确定特级技师人员名单并颁发证书。证书样式和编码分别按照附件1和附件2要求确定,证书编码中第16位为大写英文字母T。

(四)任职聘用。企业应与特级技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同时,企业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按规定上传特级技师数据信息,纳入全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

五、相关政策

(一)企业应为特级技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攻关、发明创造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企业应根据实际,吸纳特级技师参与科研攻关、重大项目招投标技术评审等工作。

(二)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可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享受疗休养(休假)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于9月底前将试点申请(含企业名单)报我部备案后组织开展试点,今年内完成试点工作。各地也可结合实际,选择本地龙头企业、大型企业等组织开展试点。试点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提供咨询、备案、数据信息管理等各项服务工作。

(二)健全评审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开展特级技师评审的企业,坚持以用为本,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合理确定结构比例,对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配套措施作出具体规定,精心组织实施,自觉接受本企业职工监督。

(三)确保评审质量。设立特级技师,不是高级技师的普遍晋升,要从严掌握,稳妥开展,确保质量。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特级技师评审工作的,可按本通知有关要求进行复核确认。要切实发挥特级技师作用,落实相关待遇政策。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特级技师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应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审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特级技师评审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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